情況三:孕期公司調崗降薪變相逼退孕婦
孕期公司調崗降薪變相逼退孕婦
案例:
去年10月份轉正的時候,公司為了防止我很快懷孕,與我簽訂了一年內懷孕無條件接受轉崗安排的承諾書。今年2月我查出了已懷孕一個多月,休假期間領導勸我生完小孩再回公司上班,我不同意,后來將我調到了客服部,工資少了很多。這樣我也呆不下去了,如果我自己提出離職,要求公司賠償可以么?
解答:
1、本案例中,員工和公司簽訂的一年內懷孕無條件接受轉崗安排的承諾書,或者是其他情況,如妊娠期自動離職的協議書等,在法律上來說,仍然是無效的。
2、《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如非孕婦意愿,公司不能強行調崗,即使是孕婦同意調崗,工資也是要保持原來的水平,不能降薪。
3、孕婦可以跟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公司提出賠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