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需提供的證件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獨生子女證全稱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天產假。
按國家規定正常生產的女職工有權力享受產假、哺乳假,應視為正常出勤,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苛扣其工資、福利、補貼以及考勤獎金,不影響晉級、調工資,并計算其工齡,反之則違反國家勞動法,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到相關部門舉報并申請勞動仲裁。
關于產假一般是如何規定的?
二、產假可以延長嗎
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定,我國擬將女職工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2011年11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是在1988年發布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基礎上,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調整和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得比較原則,工作中主要執行原勞動部制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為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見稿將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內容納入條例,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對禁忌勞動范圍的內容作了適當調整。 征求意見稿參照原勞動部有關規章,細化了流產假期,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于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于6周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