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體檢
1、持上述證明,有所在區、縣民政局開具婚前體檢介紹信。
2、攜介紹信,到所在區、縣的婦幼保健醫院進行體檢。
3、經體檢證明符合條件的,持體檢合格證明回民政局登記注冊。
其它:需交納結婚證工本費、服務費。
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全國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記條例》 (國務院令[2003]第387號)
三、《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 (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發布)
相關法律
第九條 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第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的,應當注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 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
第十二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第二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