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丟失,如何補辦結婚證
五、結婚證丟失,如何補辦結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也就是說申請補辦結婚證的當事人應持戶口簿和身份證,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或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能夠查找到檔案的可攜帶身份證、戶口簿、查檔證明進行補領,查不到檔案的可在原單位或街道開具證明后補領。
注意: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于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婚姻登記。
需要說明的是,屬集體戶口須提供首頁和本人戶籍卡,如復印件須加蓋派出所或單位紅章。如不能提供戶口本原件,須出具加蓋派出所印章的戶籍證明。此外,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場。
六、集體戶口如何登記結婚?
集體戶口是有一張紙可以證明你戶籍的,叫《常住人口登記卡》 結婚登記當天,攜帶你們雙方的身份證和常住人口登記卡在任意戶籍所在地辦理登記都可以。 如果你戶口是掛在單位的,通常這張卡會發到你手上。如果在人才市場,或者是手上沒有這張卡,你需要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開具戶籍證明,或者單獨打印自己那頁常住人口登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