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婚姻家事律師團隊 廣州市和合家事中心
2016年3月1日我國《反家庭暴力法》(下稱“《反家暴法》”)正式實施,該法的頒布和實施是對家暴受害者權益保護的體現,但其作用的充分發揮仍需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摸索與總結。李小非律師帶領華南婚姻家事律師團隊,聯合廣州市和合家事中心共同分析了2016年廣東省內近千件涉家暴的離婚案件,并總結得出本報告內容。
本報告從基本情況分析以及涉家暴離婚案件中的婦女維權情況兩部分展開,總結和梳理《反家暴法》實施一周年以來涉家暴離婚案件中的婦女維權情況,客觀反映受家暴女性在涉家暴離婚案件中的維權意識以及權利保護現狀。
第一部分 基本情況分析
案例來源:
本報告的案例選自聚法案例數據庫,基礎數據為2016年度廣東省內所有上網的涉家暴離婚案件(包含一審審結和二審審結),共錄得965件。經篩查,刪除部分案件實體并未涉及家暴內容的離婚案件后,共篩選出735件有效案件。本報告的統計數據均系以這735件有效案件為基礎得出。
一、廣東省內涉家暴離婚案件占全省離婚案件的比例
2016年度廣東省離婚案件共計7039件,其中12%的案件為涉家暴離婚案件。(注:此處所指離婚案件僅指法院判決結案的案件)
二、自訴受害人的年齡及性別情況
在735件有效判決中,共5成自訴受害人年齡在20-35歲之間,80、90后在離婚案件中提出對方有家庭暴力行為這一主張的比例相對較高。此外,從性別上看,96%的自訴受害人為女性,在所收集的數據中僅有19名男性自訴受害人。(注:關于自訴受害人的年齡,統計時均以2016年作為計算結點)
三、自訴受害人的訴訟地位
超過9成的自訴受害人是涉家暴離婚案件一審中的原告。
四、自訴受害人的舉證情況
自訴受害人就對方存在家庭暴力行為而向法院舉證的比例僅為28%。
此外,就證據類型來看,自訴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證據類型主要為報警記錄(占比31.78%)、就醫材料(22.2%)、照片/音頻/視頻(15.89%)、驗傷材料(7.67%)、證人證言(4.93%)以及施害者自認曾實施過家暴行為的材料(5.48%)。
自訴受害人將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令、婦聯及村居委出具的證明等材料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的案件數量很少。可見,自訴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用以證明對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證據種類較為集中,同時,《反家暴法》當中特有的證據類型告誡書和人身保護令的應用還非常不普及。
五、自訴受害人提出損害賠償的情況
在所有涉家暴的離婚案件中,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自訴受害人僅占11%,自訴受害人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并獲得法院支持的案件比例僅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