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東莞鳳崗鎮打工的阿紅(化名)40歲終于懷上了孩子。由于阿紅屬高齡產婦,在阿紅足月分娩時,家屬要求醫院進行剖腹產,但醫院卻認為阿紅符合順產條件,拒絕為阿紅進行剖腹產,最后阿紅在順利產子后大出血,搶救無效死亡。阿紅家屬以醫院無視患者選擇分娩方式的權利,造成阿紅死亡為由,要求醫院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00多萬元。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醫院賠償阿紅家屬40多萬元。
高齡產婦順產后死亡
家屬索賠100多萬元
2005年,阿紅和丈夫來到東莞市清溪鎮,兩人開起了五金店做起小生意。2009年底,四十歲的阿紅發現自己懷孕了,夫妻倆欣喜不已,期待著新生命的來臨。2010年9月16日,阿紅腹痛不止,到東莞市鳳崗某醫院待產。
阿紅及其家人認為,阿紅屬高危妊娠,便向醫院表示要進行剖腹產,但醫院認為阿紅可以自然分娩。次日凌晨,通過胎吸助產,阿紅產下一個男嬰。但是,阿紅隨后產后大出血,經搶救無效死亡。
阿紅的家屬認為醫院醫護人員嚴重違反診療常規,無視患者選擇分娩方式的權利,對患者生命健康極端漠視,造成患者死亡、新生兒腦病的嚴重后果,起訴至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醫院賠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00多萬元。
醫院則表示,醫院在治療過程中,醫護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依法執業,處理及時,患者的死亡是病情發展的結果,與醫院的醫療行為無因果關系。醫院不存在過錯,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省醫學會司法鑒定
認為醫院存在過失
案件審理過程中,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先后委托東莞市醫學會、廣東省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東莞市醫學會鑒定結論為,阿紅不具備剖宮產手術指征,醫院選擇順產試產,符合診療規范、常規。產婦分娩過程中并發羊水栓塞導致死亡,在臨床上是成立的。產婦病情惡化時,醫方進行了積極搶救。因此,阿紅的死亡與醫院的診療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
阿紅家屬對此鑒定結論不服,向法院申請委托廣東省醫學會進行再次鑒定。
省醫學會鑒定結論為,醫院在對阿紅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違反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醫療過失行為。搶救措施不完善、未能及時輸血,醫院的上述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死亡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但因為阿紅屬高危妊娠,產程中發生猝死,不排除羊水栓塞導致失血性休克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醫院的上述過失是次要原因,因此醫院承擔次要責任。
判決
院方擔責四成
賠付40余萬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綜合醫學會的鑒定意見以及案件查明的事實,雖然阿紅家屬對省醫學會認為醫院應承擔次要責任的鑒定意見存有異議,但由于省醫學會作出的鑒定意見是根據產科專家的意見作出的,而家屬并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反駁,診療行為是相當專業的行為,應尊重專家作出的意見。據此,醫院應對阿紅在該診療活動中遭受的損害承擔40%的責任。經核算,法院認定院方向阿紅家屬賠付各項費用等共計4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