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稱,他將686萬余元的拆遷款存在前妻李女士的賬戶內,讓對方暫時保管,想要回時卻被拒絕。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一審認定,該款為王先生贈與前妻,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王先生訴稱,他與李女士原是夫妻,于2008年6月協議離婚。離婚后,雙方未分居。2012年,他名下的181號院面臨拆遷,并與村委會簽訂了《貨幣補償協議書》,約定因騰退該院共補償686萬余元。2012年10月10日,拆遷款到賬,為防止其他家庭成員與他發生爭議,約定由李女士暫時替他保管。當日,他將拆遷款轉至李女士賬戶內。4天后,他向李女士索要被拒,于是起訴。
李女士說,王先生給她錢是自愿履行離婚協議。
法院一審查明,王先生與李女士的《離婚協議書》約定:現有宅基地兩處,即181號和317號(門牌號后變更為288號)全部歸女方所有。后181號面臨拆遷,李女士、王先生曾出具一份《聲明》:“李女士自愿將181號宅基地240平米贈與王先生所有?!?
村委會和拆遷公司均稱:王先生與李女士分別就兩塊宅基地簽署了補償協議,王先生簽的是181號,貨幣補償;李女士簽的是288號,回遷房補償。村里不可能把兩塊宅基地認定為一個人的名義,一人只能簽一份補償協議。
法院認為,在雙方已離婚數年并已分別再婚的情況下,王先生給付李女士巨額款項且雙方無書面約定;依據證言,雙方就兩處院落各自簽署一份拆遷補償協議所得利益明顯大于李女士一人就兩處院落簽署一份拆遷補償協議所得利益。王先生將686萬元給李女士,應視為贈與。
宣判后,王先生已向市二中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