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回家發現陰部傷痕疑被猥褻,經報案處理卻難尋真兇,誰該為這等傷害埋單?白云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無法查明真兇,但幼女家長提供的視頻資料顯示,孩子是直接從幼兒園回家的,推定幼女是在園內受傷。而幼兒園無法舉證證實其無過錯,遂認定其對損害有過錯,判定其賠償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4.1萬余元。
女童疑被猥褻真兇難尋
小怡(化名)是白云區某幼兒園小二班學生,年僅5歲。2012年3月31日下午,小怡被家長從幼兒園接回家后,被發現其陰道受傷,家長遂懷疑其被幼兒園教師猥褻。家長到幼兒園交涉,但后者矢口否認,報警后,小怡被醫院診斷為會陰小陰唇損傷。后警方作出法醫鑒定,小怡的損傷符合鈍性外力所致。
其后,小怡因情緒不正常,經常哭鬧,不愿上幼兒園,后到心理醫院門診治療,診斷為心因性反應。然而,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無證據證實幼兒園的教師猥褻小怡。
小怡的父母多次到教育部門反映情況,均未能得到解決,遂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幼兒園賠償醫療費3026.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等。但涉案幼兒園則堅持否認園內發生猥褻幼女行為。
幼兒園無法舉證自己無錯
考慮到幼兒園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受害方為六七周歲以下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其年齡限制,對事物的認知能力有限,對事情經過不可能完全陳述清楚,亦不可能知道保存證據,往往難以提供直接證據。事后,小怡的家長提供了回家路上的監控視頻,以證明當天小怡從幼兒園回來后,即呆在家中,并未去過其他地方。經辦法官分析了當事人陳述、書證及視聽資料等證據后,認為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運用證據的蓋然性推定小怡在幼兒園學習期間受傷。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在幼兒園不能舉證證實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幼兒園對小怡的損害存在過錯,并應承擔賠償責任,遂判定其賠償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4.1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