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心!80后繼母虐待5歲女童致7次受傷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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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曾變更訴訟請求
本案起訴時,公訴機關曾變更訴訟請求,由認為蔡亞珊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改為涉嫌犯虐待罪。但開庭中,被害人代理人則認為,蔡亞珊應該構成故意傷害罪。
對此,承辦法官表示,虐待是指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采用打罵、不給吃飯等手段,意圖從精神上摧殘、折磨被害人,故意發(fā)泄心中怨氣。本案中的蔡亞珊因家庭矛盾,把孩子當做發(fā)泄工具,采取毆打等方式對瑩瑩造成精神、肉體上肆意傷害,并造成重傷的后果,其行為更符合虐待罪的構成要件。
法官表示,從醫(yī)學角度說,不能確定被害人身上的傷是什么時候造成的,是長期累積造成的后果,更符合虐待罪的法律要件。故法院未采納瑩瑩訴訟代理人關于蔡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意見。
【追訪1】
Q:如何防止兒童被虐待?
A:法官 應建立防止虐童“強制報告”制度
近段時間,關于兒童被性侵、虐待的事件頻頻見諸媒體,20天內連發(fā)8起幼女性侵案等報道更是將兒童權益保護的問題推到了風口浪尖。昨天,朝陽法院披露對此類案件調研結果,建議建立防止虐童“強制報告”制度。
知情不報致虐童難發(fā)現(xiàn)
法官調研相關刑事案件發(fā)現(xiàn),虐童案有三大特點:一是兒童在受到家庭的虐待后不敢吭聲、投訴。即使有鄰居、老師、同學、親戚、醫(yī)生等知情人發(fā)現(xiàn)或知道兒童受到虐待,但也因各種因素未舉報或報警,導致虐童案難以發(fā)現(xiàn)。二是家庭和社會存在錯誤的思想觀念。“很多父母認為,孩子是自己的。知情人也存在‘別人家的事不要管’的不正確心態(tài),導致兒童成了最后受害者。”法官說,此外,虐童案往往發(fā)生在單親、離異重組等結構不穩(wěn)定家庭。
法官介紹,我國現(xiàn)階段相關法律對兒童權益保護的規(guī)定,原則性明顯,缺乏具體規(guī)定,導致在兒童權益保護方面存在一定的真空。正因保護體系的缺失,家庭內的虐童事件才一再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