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疫苗技術十年未更新 上千兒童因疫苗致殘
編輯:南嶺雪 | 出處: 南方都市報
2010年3月,衛生部又專門下文強調:任何醫療機構和個人不能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做出調查診斷結論。山東濟寧的張武昌2010年帶著吃糖丸導致殘疾的孩子進京看病,問專家結論,專家愣了五分鐘沒說話,最后一把掀了桌子,“我不能寫啊!”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本身承擔了大量的預防接種工作,由他們來牽頭成立專家組,無異于讓其既做“運動員”,又做“裁判員”。成立獨立的第三方調查機構當然是完美的設想,但卻不現實。“比較現實的是異地鑒定,相對公平些”,這個問題在陳濤安心里盤桓了很久,“應該建立一個全國性的網上專家庫,由疑似病例的家庭來隨機抽取。既然疫苗異常反應是小概率事件,人數不多嘛,交通食宿的費用在財政上完全可以負擔得起。而且現在科技這么發達,就算各地專家們沒時間也可以異地視頻會議鑒定嘛,看看病歷就基本上清楚了。既然老百姓生命安全與政府機構發生爭議,國家理應擔起這個責任。”
賠償之難
“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怪圈
疫苗受害者家庭要拿到對自己有利的鑒定尚且如此困難,要拿到賠償更是難上加難。現有法律法規或語焉不詳或有失公平,政府和個人都難稱滿意。如何讓疫苗不良反應受害者走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怪圈,成為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國務院在2005年6月1日頒布了《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其中第四十六條規定: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造成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的,應當給予一次性補償。因接種第一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防接種工作經費中安排。因接種第二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相關的疫苗生產企業承擔。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具體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這個說法很寬泛,最后一句也很要命。如果地方政府沒有制定相應的補償辦法,你就沒有索賠依據。山西疫苗不良反應受害者尚彩玲在打了三年官司之后不得不與廠家以10萬元和解就是個最典型的案例,因為山西一直沒出臺補償辦法,最后只能‘和解’。”
除山西等不多的幾個省份外,近幾年各省、直轄市還是根據各自情況相繼出臺了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補償辦法,雖然都存在補償數額過低的爭議,但還是讓疫苗受害家庭在維權索賠上的境況有了一定的改善。
而八部委文件的出臺也使得糖丸病例家庭在鑒定和賠償上的境況都有了質的改變。歷時15年才拿到賠償的家長吳霖說:“八部委文件的實際作用在于,給地方政府一個模糊的賠償依據,也給維權家長一個維權的依據。”
亟待立法完善的救助補償機制
但陳濤安就認為不應夸大這些文件的作用。“那只是個文件,是個指導性的條例,根本的解決辦法還是要靠立法”。這一點作為當事人的吳霖也承認,“當初八部委文件一直在福建省省廳壓著沒有下發,是我復印了拿給地方政府看的。糖丸出事和其他疫苗還不太一樣,這個異常反應具有不可排除性,中國早在1994年起就再未在本土發現脊髓灰質炎野病毒,2000年世界衛生組織正式宣布中國消滅了脊髓灰質炎。但是現在孩子患上了脊髓灰質炎,作為唯一的病毒源,只能是疫苗異常反應。但是即便有了八部委文件這個尚方寶劍,很多地方政府依然不認,比如山東菏澤”。
張子騫就是來自菏澤市東明縣的糖丸異常反應疑似病例,剛剛九個月大,現在下肢殘疾。“疾控中心給的鑒定是什么遲緩性麻痹。別的地方賠償多少不說,我們這里連承認都不承認。后來我自己在網上聯絡到菏澤的5個同樣的家庭,鑒定結果都差不多”,張子騫的媽媽無奈地說。作為15年維權的當事人,吳霖現在已經久病成醫了:“遲緩性麻痹是個廣義說法,是14種病的統稱,其中也包括兒麻,指的是一種現象,而不是特指某種病。兒麻與其他13種遲緩性麻痹在醫學上非常容易鑒別。這是疾控中心的一種借口。”
除此之外,“已經出臺的這些文件里面還有個很大的漏洞,那就是賠償都是針對傷殘以后的,而實際上,更急需的是剛剛發病時的救治”,陳濤安說:“如果立了法,有法可依,大家就都知道該怎么做了。比如規定打疫苗幾天之內出現異常反應的,先救治再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