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據媒體報道,在北京、南京、廣西等地的司法實踐中,均有不少經營者被判刑的案例。那么,提供手淫服務到底算不算組織賣淫?是否應當入罪?

然而,在北京、南京等部分地區,警方都將手淫、“胸推”等**服務認定為提供賣淫嫖娼行為。依據是公安部2001年發出的《關于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包括口淫、手淫、雞奸等行為,都屬于賣淫嫖娼行為。”
對此,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徐松林教授認為,近年來,提供**服務的種類越來越多,賣淫的含義也隨之擴大。廣東省高院作出的認定,是嚴格遵守刑法里對賣淫的定義,即以營利為目的,與不特定的對方發生性交和類似性交的行為。類似性交是指肛交、口交等狹義的性行為。而公安機關對賣淫的定義是在治安處罰層面上的,兩者并不矛盾,前者是刑事處罰,后者是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