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起訴學校,學校因監管失當擔責七成,賠償近10萬
一周內被老師兩次扇耳光,隨后出現精神異常,患上精神分裂癥。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該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被告如皋某中學體罰行為誘發精神分裂,按比例承擔責任70%,賠償97977.29元。
2006年2月,如皋某中學的初二學生小朱未交作業,被語文老師扇了一耳光;幾天后,又因抄襲作業被英語老師扇了兩耳光。回家后,家人發現小朱精神恍惚。第二天,帶其到如皋人民醫院診療,隨即轉到南通第四人民醫院,經診斷為精神分裂癥,遂住院治療。
同年3月,小朱出院回家。此后,其病情反復不定,幾年間,先后四十余次入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14萬余元。
其間,小朱父親多次要求學校賠償損失未果,遂將該中學告上如皋法院,要求賠償14萬余元。
如皋法院委托南通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對小朱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小朱患精神分裂癥,其無精神病陽性家族史,體罰對小朱的心理造成了重大影響,與其精神分裂癥的發生具有關聯性,起誘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