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朱在校表現不好,老師沒有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反而兩度體罰,在班級當眾扇其耳光,導致其精神出現異常,患精神分裂癥。盡管引發精神分裂的原因較多,但是根據鑒定結論,小朱平時身體較好,沒有家族精神病史,體罰對其患精神分裂具有誘發作用。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中學在學校的教育管理中疏于監管,導致學生人身受到損害,盡管體罰對小朱患精神分裂癥起誘發作用,但小朱是未成年人,應給予特殊、優先保護。如皋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學校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該中學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決。
法官說法
應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本案中,兩位教師在教育過程中,缺乏必要的耐心和愛心,當眾體罰學生,使其精神上承受較大壓力,誘發精神分裂。該中學在日常教學管理中監管不力,未能充分保護未成年人在學校的合法權益,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據本案承辦法官南通中院民一庭審判長羅勇介紹,學校作為教育機構,負有對未成年人教育和保護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