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的南京,驕陽似火。45歲的父親帶著6歲的女兒在街頭乞討。面對市民的指責以及救助站社工的詢問,男子不作任何解釋,只是不斷重復著“這是我的孩子,我不需要救助”。
小女孩赤身躺在地上抽煙乞討,眼中是一片淡漠。孩子無知的單純笑顏讓筆者看了幾欲淚下。她的成長里沒有道德觀、沒有價值觀、沒有羞恥心,甚至于沒有對自己健康的關注與求知的欲望。筆者無法想象女孩的未來。南京餓死女孩是肉體饑餓而死,而赤身乞討的小女孩或將因精神饑餓而亡。難道面對這些,我們只有哭泣的力量嗎?
南京餓死女孩身邊有母親,赤身乞討女孩身邊也有父親,但是他們的父母都沒有盡到父母的責任。不把孩子的生命健康放在心上的母親還能稱之為母親嗎?只把孩子當成牟利工具的父親還能稱之為父親嗎?當警察找到女孩父親問其為什么不工作時,得到的回答竟然是,“太累,不想干”。當圍觀群眾對男子譴責時,男子只說了一句,“這是我的孩子”。好像只要確定了父女關系,孩子的生命就聽憑父母的處置了。
在南京女孩餓死事件中,孩子的曾祖母曾找到社區書記,要求把孩子送到孤兒院,但對方拒絕了這一要求,稱“孩子有老子有娘”。在“六歲女童裸體乞討”事件中,得到市民報警趕來的警察也說“無能為力”。這是政府的救助誤區,也是社會的救助誤區。大家都覺得,對于有父母的孩子,別人沒法管;家務事外人不能插手;自己的孩子,要打要罵別人管不著,這是中國百年遺留下來的思想糟粕,是時候該改改了。
乞討男子可以對法律無知,社會卻不能對法律無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3條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乞討女童父親的行為明顯侵害了女孩的受教育權,并且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尊嚴,忽視其生命健康,沒有履行其監護職責,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理應可以撤銷其監護人資格,這樣政府對女孩實行救助和幫助就可以順理成章了。依上所說,“無能為力”的警察完全可以另辟蹊徑,先解決阻礙救助的障礙再實行救助。只是,能夠提出申請的“有關人員”和“有關單位”在哪里?
未成年保護法應更加細化,明確“有關人員”和“有關單位”,明確孩子的最終去向,保障孩子的各項權利,讓人們有法可依,有法可循,避免“無從幫起”的悲劇再次發生,讓沒有“挑”對父母的孩子有另一條路可走。否則,任由饑餓女孩饑餓的結果是死亡,任由乞討女孩乞討的結果將是更多更復雜的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