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相適應原則 施暴男生均獲緩刑
命案發生后,參與打架且行為過激的博文、小曾等五名學生被檢察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正寧縣法院審理后認為,五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但該案是由于阿偉多次前往被告人所在班級鬧事,毆打、威脅學生,引發了傷害行為,阿偉對此有重大過錯。法院一審判處五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宣判后,五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與此同時,正寧縣檢察院以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后認為,原判認定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阿偉案發前曾多次到高三(3)班攜帶兇器威脅、毆打他人,擾亂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在闖入教室后,阿偉不僅揚言取刀,還暗示自己有槍等,要求全班同學集體到達其要求的地點,當博文率先反抗時,竟對博文進行毆打,阿偉在引發案件上有重大過錯,而博文進行的反擊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但從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看,防衛行為顯然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應認定為防衛過當。為了更加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慶陽中院二審以故意傷害罪,對五名被告人改判為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反觀命案 學校管理不到位
從檢察院堅持認為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一審法院判處的三年有期徒刑,再到二審法院判處緩刑,五被告人傷人致死的行為在刑罰認定上存在諸多差異,當該案經甘肅省高級人人民法院核準時,法庭認為,就該案起因而言,被害人阿偉僅因自己的籃球丟失,不聽老師勸阻,數天內多次前往被告人所在的班級尋釁(其中一次攜帶菜刀),毆打、辱罵、威脅該班學生,其不當言行是引發本案的直接原因,故其在引發本案中具有嚴重過錯。而本案的五名被告人在犯罪時剛滿18周歲,在參與犯罪中,均因受到阿偉多次毆打、威脅后出于激憤而臨時起意的激情犯罪。在案發后的取保候審期間,他們能夠認真學習,其中四人在當年的高考中被不同的大學錄取,現均在讀,故在減輕處罰的同時依法適用緩刑,有利于他們在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中健康成長。省高院同意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
案件雖已塵埃落定,但該案的發生卻不得不讓我們思考,阿偉究竟稱霸了多久?欺凌過多少學生?積攢了多少怨恨……以至于他年輕的生命最終葬送在一群被激怒的年輕人手中。承辦該案的南法官說,這是一起發生在校園內的暴力事件,學校在學生間發生糾紛后,不能及時引導和處理,除此之外,校方對阿偉這種恃強凌弱行為也未能及時制止,因此,學校的管理的不到位,也是導致本案發生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