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許中緣認為,法律缺乏對隱私權和知情權的明確界定,讓個人隱私保護和公眾知情權之間的沖突愈演愈烈,“人肉搜索的出現并大肆運用與對個人隱私信息的肆意披露,就是因為法律對上述兩種權利沒有很好界定的證明。
48.90%的受訪者認為,是社會不公帶來對知情權的追求和對隱私權的忽視,迫使公眾對某些人窮追不舍。35.20%的人認為是現行法律對隱私權和知情權的規定相對模糊和缺失引起的。
[專家觀點] 應加快立法明確隱私權和知情權范圍
中南大學“升華學者”特聘教授許中緣遇到一位朋友,朋友問他:你現在住哪里呀。
許中緣哈哈一笑:還住老地方。
“我們的習俗是,見面習慣先問吃了沒、住哪里等問題,其實這是隱私,而我們卻從不注意。”在許中緣看來,我們日常生活中最不注重的,隱私權是其中之一。
出現這樣的問題,許中緣認為跟我國歷史發展有關。“從法制的角度講,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不愿公開的私人信息,都算是隱私,應予以保護。”他說。
如何確保未成年人乃至成年人的隱私受到應有的保護?41.68%的受訪者認為應“促進社會公平”,38.00%的人表示“法律應明確隱私權和知情權的關系不含糊”。
“擔心權力尋租,以致個人隱私不斷被披露,如果不能促進社會公平與正義,讓社會情緒得到有效釋放,今天解決了李某某的隱私權,明天我們還會出現王某某的隱私被披露的問題。”湖南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裘麗說。
對如何保護個人隱私又不至于對公眾隱瞞關鍵的問題,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曹艷芝認為,需要根據“社會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則”看“隱私權主體是誰”來決定。
她認為,公眾人物從其知名度中獲得巨大的社會經濟、政治利益,自然應該忍受部分隱私權受到媒體或社會的過分關心而帶來的煩惱。“當知情權與公眾人物的隱私權發生沖突時,只要滿足公共利益和公眾合理興趣的需要,公眾人物隱私權就應讓位于公眾知情權。”
在曹艷芝看來,加快立法,明確公民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的關系和具體范圍,將處理二者之間關系的細化,是當務之急。“加強正常信息公開,比如說政務信息公開,提高公眾信任度,只有當公眾知情權得到保障,公眾才不會過多關注公民隱私,”她說,公眾知情權實際上反映了公民的社會監督權利,社會公平得到保證,公民的個人隱私才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