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被性侵,真的是最近才開始高發嗎?
編輯:chenglian | 出處: 新民周刊
涉及兒童保護的執法,通常需要極其柔性。專業社工必不可少。詢問、安撫、安置都需要兒童醫生、心理醫生的專業意見。
在美國,失蹤兒童的相片會以任何可能的形式投放,大到24小時新聞滾動播出,小到最新上架的牛奶盒。“保護孩子”是一個剛性底線,像“11歲的樂樂是 否行為放蕩主動勾引男士”這樣的新聞描述,如在一個兒童保護健全的國家,記者或媒體會遭到一致的職業道德的抨擊,甚至可能被訴至破產。而在今天的本土,我 們卻不得不目睹泥沙俱下、魚龍混雜的話語來歪曲基本常識,而這樣的歪曲,注定進一步造成混亂和撕裂。(本文作者為專欄作家,編劇。)
鏈接:
2005年的一個早晨, 馬克推開9歲女兒杰西卡房間的門打算叫醒女兒,但是,床上沒有人。
警方接警后,陸續出動大批警力,動用了警犬、馬匹、直升機,以及百十位志愿者,對住家周邊和附近森林進行了仔細搜尋。警方還重點調查了爺爺阿奇與馬克,并問詢了鄰居、教友等,但并未對周邊住家房屋進行搜查。
警方堅信杰西卡仍在附近區域。事實上,在失蹤的頭三天里,杰西卡就被關在離家60米遠一棟灰色拖車房里。警方幾次登門問詢,但并未進屋搜查。
杰西卡失蹤19天后,警方終于搜查了那棟房子。那棟房子的主人是一位女士,她的弟弟約翰·伊萬德·庫伊于案發前后,在此暫住。而約翰是個登記在案的戀童癖。
3月17日,警方在佐治亞州奧古斯塔市抓捕了約翰,約翰承認,那天他吸了毒,半夜潛入蘭斯福德家,把杰西卡擄至住處,強奸了她,在壁櫥里關了三天后,把她活埋了。
2005年之前,美國對性侵兒童犯罪的法律已堪稱嚴苛。聯邦層面的主要法律條款,一是要求對性犯罪者執行嚴格的登記制度;二是對獲釋的性犯罪者,要對社會公告。
但前述法律的漏洞是,如果性犯罪者獲釋后搬離登記住址,并且不主動及時在新住址登記的話,實際上他們就處于不被警方監控、更不為周邊居民所知的狀態。
殺害杰西卡的約翰曾因盜竊、醉駕、露陰等指控24次被捕。他的駕照被吊銷99年,曾被判十年監禁。更為關鍵的是,此人是個戀童癖。1978年一次入室盜竊,他猥褻了一個小女孩;1991年,他又被指控猥褻一個5歲兒童。
馬克借助媒體反復指責這一法律漏洞以及執法機構的疏忽,要求制定更嚴苛的法律。2005年5月2日,時任佛州州長杰布·布什(時任美國總統喬治·布什之弟)簽署、批準了杰西卡法,同年9月1日生效。
杰西卡法規定:對被認定性侵12歲以下兒童的罪犯,將被強制判罰監禁最低25年,最高終身;成年性捕食者侵害12歲以下兒童的,若獲釋將強制終身佩戴電子監視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