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解事實,昨日記者采訪陸川檢察院,陸川檢察院工作人員以還沒到上班時間、辦公室主任不在和不清楚事情情況等理由拒絕了記者的采訪。
警方強行將受害者帶到精神病院?
馮某被抓十多天后就被放出來了,知道這一情況后,劉女士立即找到派出所詢問。民警的答復是:“馮某是取保候審”。劉女士說:“女兒受這一沉重打擊后,精神完全崩潰,我們打電話給警方求助,警方來人強行給女兒上手銬,送進了精神病院。當時所有街坊鄰居都在,這讓我們十分難堪。醫生開了點藥后,就讓我們帶著女兒離開了。”女兒現在住在親戚家,有時情緒不穩定,會在晚上睡著后突然驚醒,然后在床上哭泣。
但家屬的這一說法得到了公安機關的反駁。陸川縣溫泉派出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家屬狀告派出所的行為讓他們很“委屈”,他們接到110報警服務臺的指示,一戶居民家中有一位精神病人精神失常,需要幫忙送往醫院。出警到達現場后,他們發現病人情緒激動,有辱罵、打人等行為。上前控制病人時,遭到強烈反抗,所以用手銬將其銬住,防止她傷害他人。在家屬強烈反對后,便把手銬摘下,戴上手銬的時間僅僅1分鐘。病人上車后,在家人的陪伴下去往醫院。“是家屬報警稱有精神病人需要民警協助送醫院的。”派出所的工作人員說。
不知道幼女年齡就不算強奸?
中國政法大學許蘭亭教授表示:根據《刑法》規定,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強奸罪論處,但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臺了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釋,為這一規定提出了一個特例: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法律怎樣判斷幼女是否被強奸?許蘭亭教授認為,如果馮某稱自己不知道藍立立未滿14周歲,無法判斷出真實年齡,此情況由馮某舉證,出示自己不知道藍立立真實年齡的證據。但由家屬敘述的情況看,女孩在遭受侵害時曾經反抗,并不屬于雙方自愿。且遭到侵害后,女孩精神失常,應不屬于“未造成嚴重后果”。對于檢察院提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不予批捕的做法, 律師認為家長劉女士可以向上級檢察機關提出意見,或者向同級的人大投訴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