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幫助丈夫將17歲女孩胡伊萱騙回家奸殺的孕婦譚蓓蓓已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而譚蓓蓓產下的男嬰,雙方家屬都表示拒絕撫養。拋開對譚蓓蓓“為夫獵艷”殺害熱心女孩這種顛覆人倫底線行為的譴責不說,目前存在亟待解決的兩個法律問題:一個是作為哺乳期的母親,譚蓓蓓可能會接受什么樣的處罰,以及今后如何對她執行?第二個是其產下的男嬰,將來由誰來撫養?
先說第一個問題,對譚蓓蓓及其丈夫采取刑拘、逮捕的措施沒有任何問題,論罪將來審判也可能判處死刑。但是,譚蓓蓓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懷孕,將來審判時可能還在哺乳期,對她的處刑及關押都是一個問題。因為懷孕,譚蓓蓓沒有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而只是采取監視居住的措施。將來在審判時,即便她論罪該死,恐怕也不能判處她死刑立即執行或死刑緩期執行。因為《刑法》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將“審判的時候”擴張解釋為從偵查羈押到判決生效后,而譚蓓蓓剛好是在公安機關采取監視居住時已經懷孕并未生產,如果公安機關遲延半個月,譚蓓蓓生育小孩后再抓捕到的話,那她就有可能判處死刑。
其次,如果法院判處了譚蓓蓓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對她的執行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因為,她可能還在哺乳期,《刑事訴訟法》規定,“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可以暫予監外執行。那么,在將來的執行中,也可能對她暫予監外執行,不過,等她結束哺乳期后,仍將被收監。
關于第二個問題,譚蓓蓓在偵查期間生下了小孩,而他們夫妻一個面臨著死刑判決,一個面臨著無期徒刑或者長期的有期徒刑,他們根本不可能撫養小孩。但是,這對夫妻的行為讓雙方家庭蒙羞,在外人面前難以抬頭,所以雙方父母都表示不愿意撫養小孩,讓小孩面臨著生活無著落的困難。
其實,這對夫妻雙方父母的做法是不對的,因為孩子是無辜的。《民法通則》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父母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監護: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監護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義務和責任,權利可以放棄,但義務必須承擔,因此,他們應當相互協商來處理小孩的撫養問題。當然,相關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也可以作為監護人,承擔撫養的義務。此外,黑龍江省樺南縣公安局也接到了很多從全國各地打來的領養電話,根據《收養法》規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被收養,如果有合適并符合法律條件的收養人,有關部門可以在征得譚蓓蓓夫妻的同意后將小孩送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