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早在1994年,黎婆婆和丈夫陳大爺就召集子女和一些叔伯長輩齊聚一堂,在眾人見證下訂下了一個口頭“養老協議”:黎婆婆未來由長子陳大贍養,而陳大爺則搬到縣城與陳六同住,由陳六負責張大爺的養老。陳六認為,按照農村習俗,兩個兒子各負責一位老人的生養死葬,并且這種協議也符合《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協議既合了風俗,又合了法律,現在父親亡故,自己已經履行完了贍養義務,對母親不再有贍養的責任和義務。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請求。
母子兄弟反目,法庭上大打出手
“小兒子讀書最多,那時候那么辛苦,將他撫養成人,他從來沒有照顧過我,這么多年也沒探望過我,一通電話都沒有打過。”黎婆婆覺得,當初雖然口頭約定了養老協議,但小兒子也沒有好好照顧父親陳大爺,陳大爺一個人在農村孤獨生活。而對自己,更是連基本的母子親情都不顧。
“父親住不慣,才回到農村居住。后來我自己生病,負擔不起兩個家庭,才給他很少的贍養費。我父親本來是個很暴躁的人,我后來沒有辦法了,只好把鄉下的房子賣了,賣了400元,給父親作為生活費。”對此,陳六則認為已經完全盡了義務,自己不去看望母親,完全是因為母親偏心,沒有幫自己帶小孩,并且在處理父親1萬元的遺產時偏幫大哥。
聽到小兒子這樣說,黎婆婆非常生氣,當庭指責其說謊,“我幫你帶了五年的孩子只吃了你四年的飯,如果不是我幫忙帶,你的老板會讓你帶著孩子上班嗎?你說大話!”法庭上雙方互相指責對方,在庭后,雙方更是一言不合大吵起來,然后發展到互相推搡,被告甚至試圖拿法庭上的椅子砸向其兄弟姐妹,現場的法警及時制止了這一場鬧劇。
往日的恩恩怨怨似乎已經無法厘清,法官經過多次的溝通與協調,甚至特地到雙方家中做工作,希望雙方能重新和睦相處。讓人遺憾的是,雙方最終未能達成一致。
法院判決:贍養義務應該履行
高明法院經審理認為: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法定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的規定,小兒子陳六應該履行贍養母親的義務。根據當地實際生活消費狀況,結合原告的實際情況,法院酌定原告所需的贍養費為1400元/月,被告應承擔其中的七分之一,即被告應自原告明確表示不同意養老協議時,即2012年12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贍養費200元,直至原告去世。
此外,日常門診醫療費已包含在贍養費之中,但住院治療產生的醫療費金額相對較大,原告在住院醫療費產生后可主張要求贍養人另行支付。故原告請求被告承擔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期間的住院醫療費4532.7元,應由原告的7個子女共同承擔,被告應承擔該費用的七分之一,即647.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