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月后,張秀電話聯系周偉,邀約其到餐館就餐面談,周偉以家中有事為由予以拒絕,周偉的態度,讓張秀越想越難過,便獨自一人跑去喝酒。當晚,張秀再次到周偉家中,詢問離婚一事,周偉卻仍然含糊答復。
這時,悲憤的張秀在周偉面前吞服下了隨身攜帶的有毒藥物,隨即走進周偉家的臥室,萬念俱灰地躺在床上。2011年11月6日23時許,張秀在納溪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
法官說法被告未積極履行搶救義務
2013年8月初,經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多次協商調解未果后,張秀的家人一紙訴狀將周偉告上納溪區人民法院,要求劉軍賠償各種損失共計9萬余元,經過法庭公開審理后,案件當庭成功調解,周偉賠償張秀家人經濟損失共計43000元,法院調解書已于昨日送達當事雙方手中。
“法院之所以判定周偉應當負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的原因在于,通過多方證據證明,周偉在張秀服毒后,并未進行及時、積極地搶救。”趙嚴風法官說,首先,張秀是在周偉家服毒,周偉對其本身的生命安全負有一定責任,其次,張秀服毒的時間到警方調出的周偉報警時間之間,有關鍵的5分鐘,而據周偉證詞等多種證據證明,他并未對張秀實施及時、有效地搶救,乃未積極履行搶救義務,因此對于張秀的死亡,應當負有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