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就是說把一些沒用的刪除了,既然沒用為什么不讓我們進去,也不讓我們看刪的過程呢?”林女士說。
除此之外,病人家屬稱院方沒有行使告知義務。當時生完孩子,醫生直接就問要不要結扎,并沒有說孩子的具體情況。當時產婦以為孩子是好的,所以就同意結扎了。家屬還稱:“簽字也是孩子死亡以后才簽的,家屬不知道孩子當時什么情況。”
院方認為刪改符合規定
14日,南城人民醫院醫務股相關負責人表示,當天晚上醫患雙方討論的時候,家屬提出來要封存病歷,醫院方隨即通知工作人員前來辦理有關病歷封存準備工作。“這個時候我們的護士長在整理病歷的時候發現了有一處醫囑出錯,就把它刪了。”該負責人說。
“在這個不恰當的時機,做出這樣的行為,我們只能說這算是個過錯。”南城人民醫院醫務股相關負責人表示,這個修改沒有請示報告,這個事情他們都不知道,是那位護士長自己做了決定,這個過錯醫院會另行處理,但是刪除病歷與嬰兒的死亡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為了保證事情的真實性,還有家屬見證了。”該負責人稱,原本拍的是“床邊照片”被寫成了“照片”,胸片在床邊拍和到胸片室拍使用的是不同的儀器,所以收費標準也是不同的,相差大概10元錢,當時工作人員考慮到物價政策執行問題,就刪除了“照片”。
他說,對于病歷的整理,國家有相關規定,在搶救6小時之內,醫生是有義務去整理病歷的,“整理過程當中,有些錯誤需要修改,有些重復的內容需要刪除”。
律師說法
病歷內容不能隨意刪改
第三方律師、廣東賦誠律師事務所謝瑩律師表示,病歷是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的發生、發展、轉歸,進行檢查、診斷、治療等醫療活動過程的記錄,所記載內容不能刪改。
根據《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規定,患者及其近親屬或者其委托人有權復印或者復制門(急)診病歷、入院記錄、體溫單等病歷資料。復印或者復制時應當有患者及其近親屬或者其委托人在場。
發生醫療糾紛時,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對于已經刪改的病歷,病人及家屬有權要求醫院將病歷復原;如刪改內容不涉病人病情以及治療過程等內容,醫院應對家屬做出修改刪除說明,由修改人以及醫院方簽字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