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怎樣才算交往過密呢?特別是同性之間的交往?
蘇連富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標準。他說,不論是同性還是異性之間的關系,校方都會跟任課老師、同學了解情況,不會草率判斷。
就違約金的說法,蘇連富則解釋:“校方不會要求違紀學生額外交錢。所謂違約金是德育處在制定校規時不規范的說法。”對于有重大違紀的學生,學校會按照相關規定,拒絕退還其學費、捐資費等費用。
蘇連富稱,目前《協議書》和《附錄》還處于草擬階段,之前也借鑒了其他學校的校規,發給學生是為了聽取學生和家長[微博]的意見。這周,校方將根據各方意見對此做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但一名自稱是該校學生的網友說,拿到這份協議后,很多學生都擔心,如果不簽協議,會不會被學校“處理”?
中學生有“同性依戀期”,還挺重要
回到網友們糾結的問題上,這份協議,能不能簽?
單純從法律角度看,浙江時代商務律師事務所陳一來律師告訴記者,學生可以不簽。
民事合同構成的前提是協議雙方平等的狀態。作為管理方,學校屬于優勢主體,而學生相對弱勢。因此,此項民事合同本身是沒有法律效應的。
學校本身有端正學風、教育學生的義務,不應把本該由學校承擔的責任交到學生身上。另外,此種“以罰代管”的處理方式還易引發學生的逆反心理。對于這樣的協議,學生可以選擇拒簽。
從心理學角度看,僅僅這條“同性交往過密算違紀”的規定,也是不合理的。
高級心理教師曹鋼說,人在成長過程中,必須經歷一個同性依戀過渡期,這時期往往出現在中學,是今后人際交往的重要基礎。
在這個階段,“閨蜜”和“死黨”是非常重要的。“十七八歲的孩子,心理上還沒有成熟,他們對家長和學校都處于一種回避態度,這時候就需要從同伴中獲取理解。”如果忽視同伴依戀期,孩子可能出現性格冷漠等問題。
在他看來,對待早戀問題,校方應以關懷為主,積極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原則和觀念。一味的“堵”,并不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