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患方質疑醫院方對孕婦在其他醫院B超檢查“小腦蚓部缺失”的結果,未予重視的問題,鑒定專家認為,孕婦孕22周在其他醫院B超檢查未見異常,孕27周在其他醫院B超檢查曾提示小腦蚓部有小部分缺失,但孕28周在被告醫院B超檢查未見明顯異常,醫方依據當時B超檢查的影像,建議孕婦定期產檢,此舉并無不妥。
對于患方質疑院方未發現胎兒患先天性心臟病的問題,專家認為,孕婦孕22周在其他醫院B超檢查曾提示胎兒可能存在心臟畸形,但孕27周其他醫院及孕28周被告醫院復查B超均未見胎兒心臟畸形。由于B超技術可能會出現某些假象或顯示不清的現象,加上隨著胎兒的發育,組織結構成像亦存在動態的變化。因此,劉嬌僅在被告醫院檢查一次,醫院得出的結論也是客觀的。
關于患方認為“醫方未予孕婦行產前臍帶血檢查”的問題,專家認為,劉嬌產前臍帶血穿刺檢查的適應癥并不明確,且該操作存在一定的流產風險,醫院不進行該項檢查并不違反臨床診療常規。但醫學會同時認為,院方與患者溝通不足,未向患方詳細說明臍帶血穿刺檢查的適應癥及并發癥等風險情況,由患方簽署知情同意書決定是否進行該項檢查。而且醫院對孕婦定期產檢時間的告知也不夠明確。
判決
法院:醫院有過錯要賠4萬元
越秀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醫院作為廣東省內乃至國內具有影響力醫院之一,其診斷結果對孕婦決定是否生育有重大決策意義。雖然該院B超檢查得出“胎兒發育結構暫未發現異常”的診斷結論,是由于胎兒超聲檢查存在局限性的因素所致,但是結合劉嬌在其他醫院的檢查中已經發現胎兒股骨及肱骨較短、心臟異常的情況,該院應基于對超聲檢查局限的了解并根據其他醫院檢查的異常情況,來告知劉嬌臍帶血穿刺檢查的適應癥及并發癥等風險情況,由劉嬌簽署知情同意書決定是否進行該項檢查,并應明確告知劉嬌定期產檢的時間、項目,以盡高度重視義務。因此,醫院在對劉嬌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缺陷,有醫療過錯。
法院認為,嬰兒所患唐氏綜合癥及心臟疾病均為遺傳性、先天疾病,并非是醫院醫療行為造成的侵害,但該院未能通過醫療行為手段及時作出正確診斷,未能檢查出胎兒存在唐氏綜合癥、先天性心臟病疾病,從而影響劉嬌夫妻作出是否終止妊娠的決定,侵害了二人的優生優育選擇權。
越秀區法院認為,劉嬌在該院進行了一次B超后,未在該院定期產檢,或到其他醫院產檢,缺乏審慎態度。結合雙方情況,法院酌定被告醫院賠償劉嬌夫婦醫療費及精神損害賠償等共計4萬余元。
劉嬌夫婦不服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今年8月,廣州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