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B:怕吳老師打她
判決書稱,另一名受害者B遭猥褻的時間是從去年下半年開始,到今年5月23日,每次她中午值班,吳老師都把她叫到講臺,讓她坐在他前面,摸其下體、胸部。第一次她反抗,說媽媽告訴過她,不能讓別人碰那里,吳某東說,他是老師,不是別人,是可以摸的。所以該女生就聽從了吳某東的話。
B說,她不敢告訴家人的另外一個原因是吳某東平時教訓其他同學時挺兇,她怕吳老師打她。
B也見過另外兩名女生A和C被吳某東叫上講臺,像抱她一樣抱她們兩個。她就告訴了這兩個小伙伴自己被吳老師摸下體的經歷,那兩位女生也稱自己經歷了同樣的情況。聊天中,她們還得知了另外一名女生———即第四位受害人D被吳親過臉,還有一名女生E也曾被吳某東摸過。
判決書稱,公安機關曾找弘基學校,希望找到女生E,弘基學校稱E已經轉學,無法提供E的聯系方式。公安機關最終未能聯系上女生E。
女生C:每次被猥褻后都很疼痛
C被猥褻的經歷始于去年下半年,吳在中午把她叫到講臺,將手伸進其褲子撫摸,具體次數她記不清。C稱有一次她有反抗。與A和B一樣,每次被吳某東摸過之后,都覺得下體疼痛。
第四位受害人D被猥褻的時間通常是星期五放學的時候,她說,今年5月的一個星期五,輪到她打掃衛生,她打掃完衛生,吳老師讓其他同學離開,但把她留下來,關上窗戶,倒完垃圾,等她做完這一切,吳老師就彎下身子親她的右臉部,之后告誡她不能告訴父母。還摸了摸她的背部,讓她走。
四名受害人年齡均為七歲或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