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小學四年級男孩小軍課間上完廁所回教室途中,被地面突出的兩級臺階絆倒,致使面部磕傷。小軍家長認為校方應對此事負全部責任。校方則認為,小軍受傷是他自己的錯,不需賠償。法院審理后認為,小軍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校方未對危險臺階進行警示,對小軍受傷負有一定責任。但小軍自己也有錯,故可以減輕校方的賠償責任,最后判令小學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案情:
校園里被臺階絆倒摔掉門牙
小軍是棲霞區一所小學的四年級學生。去年六月份的一天,小軍在學校上課,上午一個課間,小軍上完廁所回教室途中,跑過走廊時,不小心被突出地面的兩級臺階絆倒,小軍下巴部位磕到地面,同學發現后通知老師,班主任把小軍送到了口腔醫院。
聞訊而來的小軍媽媽宋女士一看到兒子,心疼得只掉眼淚。兒子臉上腫了幾個大包,嘴唇和牙齦也在流血,最要緊的是幾顆門牙掉的掉,折的折。醫生告訴宋女士,面部的外傷倒是小問題,會很快痊愈,但缺損的牙齒就比較麻煩了,要等到孩子成年后才能治療種植。
家長:
校方管理不當索賠萬元
班主任老師告訴宋女士,小軍系在校園里跑動,自己被臺階絆倒的。宋女士本以為小軍在上下樓梯時跑動,可向小軍問清事情原委后,宋女士認為孩子受傷可能和校方管理瑕疵有關系,為此,她到事發地點進行了查看,發現絆倒孩子的臺階設置在走廊里,那里光線昏暗,不易察覺,而且校方未在臺階處設置警示標志,她認為,校方對孩子的受傷應負全責。
經過幾次治療,宋女士為小軍花去治療費2300多元,宋女士找到學校,要求學校賠償。因協調不成,宋女士代小軍將學校告上了法院,索賠醫藥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1萬余元,并要求賠償牙齒修復費。
庭審中,宋女士提出了三個證據,1、事發臺階光線昏暗且無警示標志,2、每層教學樓僅有一名護導老師,數量太少,3、事發時班主任在辦公室,沒有在教室,護管不力。對此,校方做出一一反駁,小軍之所以磕斷牙齒,是因為他自己跑太快導致的,事發后,班主任及時發現并把孩子送到醫院,并通知了家長。而在日常管理中,學校常常向學生灌輸安全常識,進行安全警示教育,所以校方認為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不該承擔小軍的賠償責任。
法院:
校方管理確有瑕疵但孩子也有過錯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事故發生時小軍不滿十周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同時,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事發地點是處于過道中間突出地面的單獨兩級臺階,相對容易被忽視、光線較暗,在此校方并未設置提示、警示標志,因此,雖然學校做了校園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但未能完全盡到管理職責,對于小軍損害的發生應承擔責任。
另外,小軍雖然未滿十周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作為這所學校四年級的學生,有一定認知能力,并且已在該校學習、生活了幾年,對于校園環境比較熟悉,損害的發生也有自身未盡安全注意的原因,因此,應相應減輕被告學校的賠償責任。因此,校方應就損害后果承擔50%賠償責任。
最后,法院支持了宋女士有證據證明的醫療費1300元,至于小軍的后續費用,法院認為等實際發生時再另行主張。 (文中所涉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