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浙江越人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合伙人
林加坤律師
在這一事件中,校方為維護校園秩序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看起來似乎理直氣壯。但在法制社會里,一切行為都應該有法有據,校方的管理行為顯然不能以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為前提。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事件中,保安將被退學學生的照片進行公開張貼,并使用誹謗性的語言進行評價,已侵犯學生的名譽權。但是保安的行為是建立在學校給付照片且要求限制照片上人員入校的基礎上,是為了學校的利益且與學校利益有客觀聯系的行為,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因此,應由學校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地方,尊重他人是學校培養學生應具備的基本道德,學校在實施管理行為時,應當采取合法、合理的管理措施,慎之又慎,把好自己的道德關。
小編說兩句:被戴上“恐怖分子”的帽子,換作是誰都會心里不舒服吧?校方在維護正常教學秩序的時候,推行一些措施,無可厚非。可是,也希望校方在推行的時候,能夠監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