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宣漢縣的劉婷(化名),是當地一所學校的語文老師,教學期間,學校一直未給她辦理生育保險。后來劉婷懷孕生孩子,因產后出現身體不適入院治療,數日后回到學校上課,卻被學校拒絕,雙方爭執不休,以至于多次對簿公堂。
記者從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學校已支付劉婷上萬元賠償金,依法繳納相關保險費用。
宣漢人民法院認為,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并且學校應支付員工的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遂判決宣漢創意學校支付劉婷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共計一萬余元。學校還應返還劉婷畢業證等證書,并足額繳納由社保局核定的劉婷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承擔部分的養老保險費。
校方表示,劉婷在入職后和學校曾達成一協議。“我就職期間學校提出雙方按比例繳納養老保險,因本人不愿承擔個人法定繳納部分,自愿要求學校不購買養老保險。”
學校由此上訴至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劉婷與學校達成自動放棄學校購買社保的協議,并不影響學校及時為劉婷建立養老保險賬戶,并繳納工作期間社保部門核定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部分養老保險費。
近日,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學校訴訟請求,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