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無效
死者行為已經
違反《婚姻法》
廣東萊特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成在詳細了解案情后,認為法院判決是合法的。他認為,王大強自1995年便長期與鄺飛飛非法同居,其行為違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及“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法律規定,是一種違法行為。因此基于非法同居關系而立下遺囑,將遺產贈與鄺飛飛,是一種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通觀我國法律體系,首先,《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如果鄺飛飛勝訴,不僅標志著類似王大強的行為得到法律的認可,而且由此可能引發更多類似的法律規避行為。其次,《民法通則》是《繼承法》的基本淵源和上位法。我國民法制度的建設中,一方面始終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私權自治和處分權為原則;另一方面,則根據公益和社會道德準則,要求民事主體承擔起一定的社會義務。最后,《憲法》第49條明確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綜上所述,從整個法律體系來看,《繼承法》相關條文的解釋結果顯而易見是禁止將財產贈與破壞合法婚姻的第三者。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一章《基本原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法官釋疑
基于重婚關系的遺贈有違公序良俗
珠海中院法官認為從《繼承法》規定來看,公民有權將遺產遺贈給不具有繼承權的其他人。且上述條文未有明確規定禁止婚外同居者接受遺贈的內容。很多法學家認為立法者的原意是最大限度地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但是,《繼承法》必須與整個法律體系相協調。首先,繼承屬于一種民事行為,必須受民法基本原則的統轄,而公序良俗原則是民法的重要原則之一。其次,《繼承法》與《婚姻法》應相協調。若《繼承法》不禁止將遺產贈與重婚者,則與《婚姻法》中保護合法婚姻的精神相悖。從整個法律體系來看,將《繼承法》條文解讀為“國家不禁止把個人財產遺贈給破壞合法婚姻者”并不合適。
鑒于遺贈行為作為一種民事行為,其應當符合《民法通則》對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例如“公序良俗”原則。違反已從道德要求上升為具體法律禁止性規定的社會基本道德觀念的行為必然是違反公序良俗。在本案中,鄺飛飛主張遺贈人因感激其照顧而遺贈,但是她卻不能否認其對遺贈人的照顧是基于雙方違法的重婚關系,因此該事實不足以改變此遺贈行為有違公序良俗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