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不能辭退哺乳期員工 建議接受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產期是指女性生產后的90天,哺乳期是指女性生產后至其孩子滿周歲期間。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部1995年8月4日發布)34.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雖然沒有簽勞動合同,但是根據你的描述,你與單位已經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簽訂書面合同的,視為已經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最后一段),所以:
第一、單位不能將你辭退。《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3款規定;第二、單位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你2倍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如果是上文這種情況,其實可以要求繼續勞動合同,但是主張經濟補償金好一些,因為單位肯定不會接受了。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按你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