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刑辯律師詳解“強奸幼女罪”
“法律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以強奸罪定罪處罰,對于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可見,行為人對于性關系對象未滿14周歲是否‘明知’是罪與非罪的關鍵。” 知名刑辯律師許昔龍向記者表示。
許律師說,以往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到案后一般都會以“不明知”性關系對象未滿14周歲作為辯解,但報案人卻一口認定對方是“明知”自己未滿歲14周歲的,由于發生性關系時處于一對一的隱蔽場所,盡管雙方對關鍵問題互有扯皮,司法機關往往會結合其他因素將案件定性為強奸。
從該案的報道來看,2012年12月王某到案,承認多次發生性關系,但稱小華說自己16歲,且自愿發生性關系,其不知小華真實年齡。小華接受詢問時稱,第一次發生性關系時沒有反抗,只是緊張和好奇,且未說真實年齡。從雙方的供證來看,自愿發生性關系是確定的,只是對于小華是否未滿14周歲,沒有明確,這也正是檢方沒有批捕的理由。
日前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對于如何界定“明知”的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對于與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等侵害行為的,一律認為是“明知”對方為幼女;對于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也就是說,行為人綜合相關信息后,在對被害人年齡有可能是、也有可能不是未滿14周歲的主觀判斷下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即認定為強奸。最新的司法解釋為認定“明知”提供了可具操作性的方法,有利于解決供證雙方對“明知”問題的扯皮。
按我國法律規定,“取保候審”的期限為一年,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不應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取保候審期間或期滿,王某是否再次被收押,更大程序上取決于公安機關對“明知”證據的補強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