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困境
虐童法律界定模糊
廣東省婦聯權益部部長楊世強表示,虐待兒童的法律界定比較模糊,到底施暴到什么程度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界定并不清晰。派出所接到類似舉報后,常因沒有法律依據而不出警。此外,虐待兒童基本屬于自訴案件,即受虐兒童要自己或由其直系親屬到司法機關控訴受虐事實,司法機關才會干預和追究。但孩子往往不具備這樣的意識和能力,而大多數直系親屬往往不會主動起訴。
變更監護權操作難
廣東省婦聯維權專家、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游植龍指出,如因離婚等原因雙方協議或法院裁決孩子由現在實施家暴的父親或母親撫養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但是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執行困境。如誰有權起訴變更監護權?像輝仔的案例,他的生母和其他親屬均不愿意監護,怎么辦?”負責處理輝仔一案的王律師充滿困惑。
第三方監護機構缺失
受虐兒童被解救之后,誰來監護?“現實中,根本沒有機構能夠臨時擔負起孩子監護人的角色。社區的家暴庇護站只針對成年人,福利院只針對沒有父母的孤兒……臨時救助機制和監護制度的缺失讓很多‘無人管’的孩子不得不回到施暴者的身邊。” 楊世強說。
專家呼吁
針對虐待兒童案
建專門處理機制
楊世強呼吁,目前亟待完善細化相關法律法規,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同時,需要婦聯、民政、教育、公安、司法等多部門共同探討并形成完善的機制。如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一旦發現家暴事件,經聯席會議認定就可以對受暴兒童實施臨時監護等。此外,還應進行精心細致的設計,以確保未成年人監護人資格撤銷后,以政府為主體的國家監護制度能夠順利接手。省婦聯維權律師王飆塵認為,應充分發揮基層婦聯和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及早發現家暴事件的苗頭。
他山之石
歐美:
懷疑孩子受虐待
安置到安全家庭
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學校的老師和醫生都有舉報虐待兒童事件的義務,而政府部門一旦發現并確認兒童受虐,或只是存在受虐的風險,會暫時撤銷其監護人的監護權,并將孩子安置到可靠的“安全家庭”或由政府撥款運作的庇護中心,并免費提供食物和住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