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抓起一個嬰兒,帶倒小推車,把手舉到頭頂把孩子摔出去,不到一秒發生了一系列的動作,我們就想說韓磊辯解是沒有看清楚發生誤判,我們是從時間角度來分析。
審判長:檢察員對此新證據有沒有意見?
檢察員:有。檢察員當庭播放的是由公安機關依法調取并隨案移送的監控錄像,可以清晰看出李明駕駛的車右前方嬰兒車內是一個嬰兒的輪廓,所以韓磊辯解車內是物品不是孩子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辯論階段,辯護人詳細闡述對韓磊主觀判斷的分析。
辯護人:一審法院是這樣的意思,就是你舉過頭頂的時候就應該認識到那是一個孩子了,就應該住手了,但我們說這其實是用分析慢鏡頭的方式來分析當事人在特定時點上的主觀認識和客觀行為,在舉起摔砸對象之前的50秒的時間里,一直到韓磊奔向小推車,他始終都是將小推車中的孩子誤認為是物品,因而在瞬間就決定去摔砸這個車泄他的憤,其錯誤認識在當時是固定的。
檢察員強調,案發是在夏天,當時被害女童穿的是短袖、短褲,韓磊面對面抓起孩子,是有身體接觸的,應該能感受到那是一個99公分的幼兒,并不是韓磊聲稱的物品。
檢察員:辯護人所提到的韓磊的動作猛烈、迅疾,我們認為更體現了韓磊犯罪手段的殘忍,體現了他主觀惡性之深,人身危險性之大,我們認為不能因為案發時間短,就否認韓磊故意殺人的主觀心態。
辯護人提交法庭在案發現場周圍拍攝的三十多張照片以及多個視頻,證明生活中確實有人用類似于案發現場的小車購物,運輸貨物,韓磊誤判是有可能的。不能以公眾對購物車和嬰兒車區別的普遍認知來判斷此案。
辯護人:韓磊想表達的購物用的車就是指這種小推車,但一審判決說超市里的這種購物車和嬰兒車從外觀上是有顯著差別的,這里面概念上雙方理解可能是不一樣的。
審判長:檢察員對辯護人的證據有沒有意見?
檢察員:有。眾所周知,嬰兒車的功能主要是用來承載兒童,辯護人出示照片與視頻資料不能改變嬰兒車的基本功能,也不能否定案發被害人孫某某當時處在嬰兒車的事實。也不能因為生活中少數臨時改變嬰兒車用途的而混淆否定了韓磊實施了摔死女童的客觀的犯罪行為。
針對韓磊所說因為搶救不及時也會導致嬰兒死亡,檢察員提交證據證明,舊宮醫院接診后即刻用救護車將孩子送到天壇醫院,當時孩子昏迷,但有心跳和呼吸,搶救是及時的。檢察員向法庭提交的新證據還有在韓磊上訴后,于10月24日制作的兩份目擊證人證言。證明在韓磊摔孩子的瞬間,證人聽到他說“什么孩子不孩子的”。
韓磊對此證言并不認可,始終強調自己沒有殺人動機,甚至請求法庭對他測謊。
韓磊:我自己憑良心來說,我當時確實不知道車里是孩子,我沒有產生殺人的故意,但是我造成的這個結局太慘烈了,我自己也接受不了,我給被害人家屬造成的悲劇是根本無法彌補的,我自己良心受到的譴責非常大,所以我一再通過律師跟我家里人說,無論怎樣一定要積極賠償受害人。
直到被帶出法庭,韓磊還囑咐旁聽席上他的親友一定給被害人賠償。但是,在一審宣判前,被害女童的父母申請撤回對韓磊的273萬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這意味著韓磊極有可能喪失了賠償求得諒解的機會。
此案終審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