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記者從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將故意殺人、強奸犯楊帆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據了解,32歲的楊帆是呼和浩特市人,2008年5月20日18時,他在玉泉區小黑河鎮小黑河村將李某某(女,歿年9歲)挾持至該村一處簡易樓房 底層空房內欲實施強奸。李某某大聲呼救,為了防止罪行敗露,楊帆從地上拿起磚塊擊打李某某的頭部,并用隨身攜帶的彈簧刀捅刺李某某的左胸部數刀,后對其實 施了奸淫。李某某因重度顱腦損傷及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08年6月9日16時,楊帆又在賽罕區小廠庫倫村南側土路附近,持彈簧刀將獨自行經此地的胡某 某(女,歿年24歲)挾持至路邊土堆附近欲實施強奸。遭到胡某某的反抗后,楊帆害怕罪行敗露,用彈簧刀捅刺胡某某胸腹部、背部等處數刀,致其死亡。 2008年3月5日16時30分,楊帆來到回民區縣府街小學,趁放學之機,將杜某某(女,時年7歲)騙入女廁所內,采用暴力手段將其奸淫。2008年5月 14日19時,楊帆與趙某某(已判刑)預謀強奸,二人來到賽罕區小廠庫倫村南側的土路伺機作案,楊帆持彈簧刀將途經此地的孫某某(女,時年14歲)強行挾 持至路邊土堆附近,并毆打孫某某。楊帆、趙某某分別對孫某某實施了奸淫,后逃離現場。
2010年4月2日,呼和浩特市中院經審理認定楊帆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 利5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楊帆不服,提出上訴。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呼 和浩特市中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并于2012年5月3日再次作出判決,認定楊帆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無期 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