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歲多幼童獨自出家門被車輛撞傷,面部留下瘢痕,屬十級傷殘。記者昨天獲悉,通州法院一審認定肇事司機承擔七成責任,女童父母未盡監護義務承擔三成責任。
尚先生與魯女士是外地來京務工的夫妻,帶著一周歲多的女兒小尚租住在通州區。2012年7月30日下午4點多,魯女士在收拾家務時,未加留意放任剛剛學步的女兒獨自走出租住的房屋院落,適逢劉先生駕駛一輛小客車轉彎時與女童相撞,致女童頭皮撕脫、頭面頸肩部多處受傷。
事發后,劉先生和尚先生夫婦急于搶救孩子,均未保護現場,亦未及時報警,交管部門未確定劉先生和女童的責任。
女童經治療后面部留下明顯瘢痕,面積達6平方厘米以上,傷殘等級為十級。尚先生夫婦起訴劉先生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2萬余元。
開庭時,保險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劉先生辯稱,事發時與女童發生身體接觸的是車輛后部,車輛轉彎前并未看到孩子,其已經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并無責任。
法院認為,女童的父母作為監護人,對于孩子的健康成長負有法定的監護義務。他們疏于對孩子的安全管理和保護,放任不滿兩周歲的女兒獨自在村內街道行走,他們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
考慮到劉先生屬于機動車駕駛人,而女童屬于行人,劉先生負有更多的安全注意義務,法院最終認定劉先生對交通事故負70%的主要責任。因女童目前的損失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女童各項損失共計6.5萬余元。
宣判后,原告方認可判決,魯女士對自己的一時疏忽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