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9時,備受關注的“7·20首都機場爆炸案”二審將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根據此前法院方面發布的消息,本案二審只作書面審理,不開庭審理。
冀中星一審被判6年 法院認定爆炸是故意所為
2013年7月20日,冀中星攜帶自制爆炸裝置,自山東省鄄城縣居住地乘長途汽車獨自來京,當晚18時許至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站樓,在遇到警察現場執法時引爆自制爆炸裝置,造成其本人重傷、一名警察輕微傷。爆炸現場秩序混亂,國際旅客到達出口通道緊急關閉。冀中星被警方當場控制。
8月12日,北京市朝陽檢察院證實,該案已經偵查終結,冀中星因涉嫌爆炸罪,由首都機場公安分局移送朝陽檢察院審查起訴。8月29日,檢方以涉嫌爆炸罪對冀中星依法提起公訴。
9月17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冀中星躺在移動病床上接受了兩個半小時的庭審。公訴機關認為,冀中星法制觀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確處理,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應當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于公訴機關指控,冀中星自辯稱不是故意爆炸,去首都機場也是表達個人訴求。冀中星稱,案發當天,當機場民警到達后,他怕民警搶手里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個手,之后就發生了爆炸,他不是故意引爆的,自己的行為是過失行為。庭審中,劉曉原、李方平兩位辯護律師為冀中星進行了無罪辯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冀中星采用極端方式,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爆炸罪。10月15日,該案在朝陽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