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與未滿14歲的未成年女孩“開房”,即使對方自愿仍以強奸定罪。朝陽檢察院近日對一起強奸幼女案調研時發現,目前對于旅館業“開房”的法律法規不完善,為此類犯罪提供了空間。
■ 案例
與12歲女孩“開房”16歲男孩獲刑
據檢方介紹,2012年6月,16歲的男孩吳某與12歲的女孩小艷(化名)通過互聯網結識,二人發展成男女朋友關系。
此后,小艷偷取家中的戶口簿,從福建某地乘飛機到北京與吳某見面。在其見面的兩天內,吳某在明知小艷為不滿14周歲幼女的情況下,仍持本人身份證帶領持有戶口簿的小艷先后在北京市豐臺區、朝陽區等三家連鎖酒店入住,并多次與小艷發生性關系,后被查獲。
近日,吳某因犯強奸罪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檢察官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在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以強奸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