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議
未成年人住旅館應查驗監護人
“三家旅館明知未成年人小艷沒監護人陪同,仍幫助開房,是誘發犯罪的原因。”辦案檢察官表示,目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相對滯后,沒有對在無監護人陪同情況下,未成年人入住旅店作出禁止性規定,給此類犯罪提供了空間。
就此,檢察官建議公安部《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及各地方部門規章作出補充規定: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入住旅館的,應當在查驗其監護人證件及雙方身份證明后,由監護人辦理入住手續;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訪客進入旅館的,應當進行登記,并在查驗其監護人證件及雙方身份證明后,由監護人帶領進入旅館。
檢察官還認為,應在旅館業建立查驗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身份證明的管理制度,建立未成年人進出旅館賬目明細記錄機制,責成旅館負責人對該賬目進行定期檢查,同時建立旅館業負責人員問責制,如果發現類似問題按照相關程序對其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