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區的小瑩年滿20周歲,她起訴生父在其未成年的3年時間內沒有按月支付400元的撫養費,獲得一審法院支持后,其生父上訴到廣州中院。日前,廣州中院進行改判,認為小瑩起訴時過了訴訟時效27天,駁回支付撫養費的請求。
案情
女兒起訴生父三年未給撫養費
家住海珠區的小瑩(化名)在13歲時父母離婚了,2006年父母離婚時約定,小瑩由母親馮某攜帶撫養,父親盧某(化名)每月支付給小瑩撫養費400元,小瑩18周歲以后讀書費用及醫療費,由父母雙方各承擔一半。
2011年,小瑩已經年滿18周歲并從高職畢業,但從父母離婚之月至小瑩18周歲時止的57個月中,父親盧某都沒有支付撫養費,總共為18400元。而小瑩年滿18周歲至高職畢業期間,父親也沒有支付其醫療費和學費16990元。
今年4月22日,小瑩向海珠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父親盧某支付尚欠的撫養費和醫療費、學費共計35390元。庭審時,盧某辯稱已按約定足額支付了小瑩的撫養費,同時認為小瑩此時提起訴訟早已經過了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
一審支持
因違反公序良俗,不適用訴訟時效
海珠區法院一審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盧某離婚后對小瑩有撫養的法定義務。其中,盧某沒有證據證明已支付撫養費。
一審同時指出,由于撫養費是基于撫養人與被撫養人之間的身份關系而產生的,如義務人不支付撫養費將使被撫養人的生活沒有保障,影響公序良俗。因此,有關撫養費的請求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據此,一審判決盧某支付撫養費18400元及相應利息,并支付醫療費、學費的一半即793.23元給小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