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上訴
前妻為牟房產,操縱女兒起訴
判后,盧某不服提起上訴。盧某認為,原審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跳出法律的規定作出判決,于法不符,現行法律并沒有把撫養費排除在訴訟時效的規定之外。之前他起訴前妻馮某,一審法官以過了訴訟時效予以駁回,但輪到自己作為被告時,卻又不適用訴訟時效,他認為對自己不公平。
盧某聲稱,離婚時法院將其一半房產判決租給馮某,但馮某一直沒有支付租金,小瑩提起此次訴訟是前妻馮某為了達到侵吞一半房產所有權而在“幕后操縱”的。盧某還稱,在女兒成年前他經常帶女兒去吃飯,買衣服、鞋、手機等,在現金支付撫養費時,對女兒不可能也不會讓她寫收據,所以無法向法庭出示收據。
但小瑩在二審庭詢時再次表示,父親在2008年連續給了11個月的撫養費共4400元后,未再支付過撫養費,2009年下半年她向父親要求讀書的費用,但父親稱沒錢,從此之后她沒有向父親再要錢。
二審駁回
撫養費有時限,已過時效27天
廣州中院認為,爭議焦點是撫養費請求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審認為撫養費請求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于法無據。
廣州中院指出,小瑩請求撫養費,應當在2年的法定時效內提出。小瑩于2011年3月26日已年滿18周歲,但其已于2013年4月22日才提起請求撫養費的訴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共27天。而根據查明的事實,并不存在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情形。
據此,二審駁回小瑩關于撫養費的訴訟請求,判決其父親盧某只需要支付醫療費、學費的一半即793.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