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在進食時,假牙脫離,導致其窒息死亡。
老人兒子韓先生認為護工在喂食過程中方法不當,導致父親死亡。將護工及家政公司訴至法院,索賠15萬元。
庭審時,護工稱只是將食物端給老人,并未喂食。
近日,豐臺法院一審判決,護工及家政公司連帶賠償韓先生5000余元。
原告
護工未及時采取措施
韓先生訴稱,2012年7月,他經豐臺區某家政公司介紹,與該公司的家政員周先生簽訂協議,約定由周先生照顧其69歲父親的日常生活起居。當年10月,周先生在喂老人進食時,因方法不當致父親假牙脫離,假牙直接掉到呼吸道,老人出現呼吸急促的痛苦神情,而周先生并未采取任何緊急救助措施。自己發現情況后,才撥打了急救電話。但父親最終因錯過了最佳搶救時間去世。
韓先生認為,周先生沒有盡到照料老人安全的注意義務,周先生及其所在的家政公司,應對父親的死亡承擔責任。所以,起訴對方共同賠償違約金10萬元及精神損失費5萬元。
被告
只端送食物并未喂食
庭審中,被告之一的家政公司稱,他們是中介,只收取一次性的報酬,并未與周先生簽訂勞動合同。另外,“原告的父親此前均是自己吃飯,周先生不負責喂食”。當老人出現噎食時,周先生積極向原告報告,沒有不作為。
“我照顧老人時,負責做飯、洗衣服、搞衛生,不負責喂食。”另一被告周先生說,事發當天,是原告韓先生提出讓他給老人喂食,他只是將食物端給老人讓其自己進食。老人出現狀況后,他及時地向在家中的原告和其妻子進行了報告。
兩原告均不同意賠償。
法院認為,被告周先生在履行服務合同期間,未盡到特別關注被看護老人人身安全的合同義務,從而發生事故,其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家政公司作為合同的一方,同時作為對周先生負有一定管理職能的機構,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豐臺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