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一家人去KTV唱歌已成為長沙市民熱衷的娛樂方式之一。一些市民唱歌時甚至還會帶上自己未成年的孩子,可唱到忘情處就顧不上身邊的小孩了。雨花區法院近日審結的一起民事糾紛案中,市民朱先生帶著自己兩歲多的孩子去KTV唱歌一時疏忽,致使孩子受傷。經過審理,法院判決朱先生自己承擔七成責任,而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的KTV管理方承擔30%的次要責任。
案件回放
小孩隨父去KTV受傷
2011年12月10日,朱先生和同事到某KTV5樓包廂唱歌,還帶上了自己兩歲多的孩子小明(化名)。下午5時許,結束唱歌后,朱先生帶小明出了包廂。由于年幼,小明突然走進5樓樓梯旁一方形柱子中間的空隙中,由于該空隙與樓梯邊緣中間未設防護欄,導致小明從該空隙處摔至四樓受傷。事故發生后,小明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鑒定,小明被評定為八級傷殘。為此,朱先生將KTV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25萬元。
KTV管理方辯稱:小明受傷是因為其父在KTV唱歌,放任小孩玩耍所致。“我們在顯眼位置已經放置了‘未成年人禁止入內’的標志,因此朱先生應對小明的受傷承擔責任。”朱先生則表示,他在帶小明進入KTV時,并未受到工作人員的任何勸阻。
法院宣判
家長未盡監護義務負主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事故發生時,小明是僅有兩歲多的幼兒,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小明父親朱先生在從事娛樂消費過程中帶小明一同前往,應當對其人身安全盡到相應的監護義務,“在朱先生結束唱歌出包廂后,沒有盡到相應的監護義務,放任小明離開其監護范圍導致摔傷,是導致小明摔傷的主要原因,應對此次事故產生的損失承擔70%的主要責任。”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院表示,KTV管理方在朱先生帶小明進入娛樂場所消費時未加以阻止,且在方形柱子存在空隙可能導致小孩從中摔傷的情況下卻未設置防護欄,設施上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應對事故承擔30%的責任。
最終,法院確定小明因此次事故受傷導致的損失有醫療費、后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16萬元,KTV管理方賠償4.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