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詢張光弟或張麗芳是否愿意再次將九旬老母接回家時,兩人表示絕不可能。那是否出資將老人送敬老院呢?張光弟稱,自己都是領取退休工資的老人,也無多余收入,其子女與老人也沒有法律關系,所以更不可能出資。張麗芳也稱自己無經濟條件。“對了,老人現在在醫院里,不是我們送她去的醫院,醫藥費也不應該找我們,應該找送她去醫院的人。不曉得哪個這么沒有道德把她送去醫院又不出錢,還連累我們。”張光弟和張麗芳同聲說道。
“把老人抬過來,不管不顧,太沒有道理了。”附近的居民以及醫院的醫護人員紛紛譴責老人的兒女,不管什么理由,都不能遺棄老人。“每個人都有老去的時候,老人的今天,或許就是你的明天。”醫院的一名護士氣憤說道。目前,遭三位子女遺棄的老人依舊躺在宜賓市二醫院,三名子女也不愿意將老人接走。長春社區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和派出所將盡可能的聯系上老人的二女兒,再做交涉。
針對三子女以各種理由不愿意贍養老人的問題,四川景上律師事務所律師蔣及軍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因此,雖然尹幫定離婚,法院判決其大兒子張光第由其父親撫養,但并不能消除其與尹幫定的母子關系,既然是尹幫定的兒子,就有贍養的義務。二女兒張麗玲同樣具有贍養的義務。三女兒張麗芳則不同,由于她從小就被送人,按照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8月30日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認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按收養關系對待,對當時未辦理登記但已被眾人公認的收養關系確認其法律效力”。那么,三女兒張麗芳則不具有贍養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蔣及軍說。
目前,92歲的尹幫定老人孤獨的躺在宜賓市二醫院,老人治療的醫藥費也都無人支付和過問。當地網友獲知老人的情況后紛紛譴責老人的子女。網名叫“看不慣”的網友稱,90老太有她的無奈,70老頭也有他的悲哀,不知道老頭怎樣教育自己的子女,也不知道他將來會得到何種回報。一些網友指出,二女兒躲避不見面實在是不應該,哥哥、妹妹把媽送來了,就算有什么困難,大家也應該坐下來商量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