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為兒子擇校蓋假章獲刑 被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本報訊 李某為幫助兒子擇校自蓋假公章。昨天從洪山區法院獲悉,他因偽造街道辦事處的公章,被判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被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李某是湖北鄂州人,31歲,在武漢開餐館。由于兒子到了上學年齡,他想讓兒子就近讀梨園小學,但是一家戶口都在鄂州。李某無奈心生一計,決定蓋假公章。
今年6月3日,李某來到徐東平價購物中心的停車場附近,找到一名制作假證的女性,偽造了一份蓋著“武漢市洪山區梨園街辦事處”假公章的證明材料。李某沒想到的是,這份材料很快被梨園小學發現是假的。學校報警后,警方在6月21日將李某抓獲歸案。
由于李某自愿認罪,法院判定他犯了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判案法官認為,愛子心切、望子成龍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應當按照正當的入學程序,給孩子樹立良好的榜樣,切不可做違法的事,從此人生也留下不可磨滅的污點得不償失。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它是一種資格刑,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這種資格包括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等權利。
法官介紹,從刑法規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李某此案就是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適用于罪行較輕、不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輕刑。
那么,剝奪政治權利可以發微博嗎?湖北朋來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源波稱,只要不是涉及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罪犯可以發表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