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以《誰該給劉老根一個公開說法?—河北安新“超生女嬰”被抱走事件調查》為題,報道了河北省安新縣圈頭鄉劉老根夫婦18年前的第三胎超生女嬰出生11天后被抱走的事件。劉家24日收到了《圈頭鄉人民政府不予賠償決定書》,稱根據法院及檢察院等機關多次審理調查,不能證實抱走超生女嬰是鄉政府工作人員所為,且已超過法定追溯期限,不予賠償。
劉家認為,圈頭鄉人民政府強行將其超生的三胎女孩抱走,現其女兒下落不明,完全有可能死亡。劉家于今年10月23日向鄉政府提交行政賠償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的規定,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590840元。
根據劉家向記者提供的落款2013年12月22日的圈行不賠字【2013】1號《圈頭鄉人民政府不予賠償決定書》,圈頭鄉政府認為,劉家的申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的賠償已超過申請時效,對劉家的行政賠償申請不予賠償。劉家如對本決定不服,依法可于本決定做出之日起三個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