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7日上午對李某某等五人強奸上訴一案進行終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對李某某等五人強奸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強奸罪分別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一審判決后,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訴。
解讀》為何維持原判?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7日對李某某等人強奸案作出終審宣判。宣判結束后,該案審判長李紀紅就社會關注的二審五個焦點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焦點1:為什么沒發現李某某的精斑仍可以認定構成強奸?
審判長:經審理查明,李某某等五人均曾供認自己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在偵查機關也曾供述看到其他同案人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并且多名原審被告人均穩定供稱,李某某、王某對被害人實施過扇打、踢踹等暴力行為,上述供述不僅與被害人的陳述相互印證,而且有證人李某等證言、湖北大廈監控錄像、物證鑒定意見等在案佐證。雖然法醫物證鑒定沒檢測到李某某的精斑,但是否射精和檢測出精斑并非認定強奸的唯一依據。此外,綜合其他原審被告人的供述及當庭指證,被害人陳述,以及證人李某證實事后從李某某口中聽到的事實描述等證據,明確且穩定地證明李某某第一個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事實。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強奸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李某某等五人在違背被害人意愿的情況下,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