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日前發布《深圳市教育培訓機構管理若干規定》(下稱《規定》),要求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訓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與中小學聯合辦學、辦班,不得以各類培訓成績與義務教育入學為名進行虛假宣傳,不得有上新課、趕進度等加重中小學生學習負擔的培訓行為。該《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規定》指出,教育培訓機構在取得辦學許可證后,須依法到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設立財務賬戶,領取機構代碼證,刻制公章,方可辦學。
《規定》要求,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訓機構,應當與學生監護人簽訂培訓協議,建立與家長聯系的制度,發現學生未按時到校學習或缺課的,應當將情況告知家長,并定期向家長告知學生學習情況。違反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通報,并確定當年年檢為“不合格”。
收費方面規定,教育培訓機構其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和物價部門備案,并將收費項目及標準懸掛于收費處明顯位置。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不得抽逃或挪用,不得跨年度收費;收取生均年度學費在2萬元以上的教育培訓機構,每學期(每半年)應當將學費使用情況報教育行政部門。出資人在機構的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并經過董事會或理事會決議,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教育培訓機構在接到退費申請或退費投訴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退費比例按《廣東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退費管理辦法》執行。第二十條 教育培訓機構設立分教點的辦學條件不得低于相應教育培訓中心的條件,分教點應當由機構全額出資,不得對外加盟、出租。
《規定》還要求,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超范圍辦學,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實事求是,不得夸大其教學效果和師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