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相關要求,日前,自治區衛生計生委、公安廳對《寧夏<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進行修訂,1月1日起,我區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規定,在具備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出生的新生兒,統一在出生機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首次簽發,要求盡可能在出生后一月(含節假日)內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及出生登記;對出生后超過1年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除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外、還需提交相應的親子關系聲明。
因特殊原因家庭接生的新生兒,由母親戶籍所在地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進行首次簽發,要求盡可能在出生90日(含節假日)內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超過90日辦理的,除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外,還需提交相應的親子關系聲明。
無法提供父親相關信息的單親母親,出具聲明后按照規定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喪失親生父母或新生兒母親死亡等特殊原因,無法提供新生兒母親信息的,或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棄嬰或兒童,不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對不符合簽發條件未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籍登記機關經調查核實后按相關規定辦理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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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區出臺相應管理辦法,在全區率先實現了打印、管理一條龍的服務,避免了因新生兒姓名空白、手寫字跡不易辨認等造成的廢證及無效證,規范了證件管理。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簽發仍存在一些問題,原有的管理辦法不能很好地指導各醫療保健機構按照真實的信息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本次修訂主要針對首次簽發、換發、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出生登記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你知道嗎?
《出生醫學證明》是由醫療保健機構依法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信息證明,主要用于證明新生兒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血親關系。作為“人生第一證”,已成為戶籍登記機關進行人口登記、新生兒獲得國籍、接受保健服務等的醫學依據和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