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強奸親生女兒
黃加江早前已與妻子離婚,2012年8月份前后,她把剛滿14歲的小洪從四川老家接到高明。而令小洪沒想到的是,搬來與父親同住,卻是噩夢的開始。
小洪稱,一個月后,父親即向她提出發生性關系,她沒有同意。之后,父親又經常提出要那樣的要求,甚至趁她睡覺時非禮她。2013年6月5日或6日的傍晚,父親接她一起去富灣西江邊游泳。下水前,父親再次提出要和她發生性關系,被她拒絕。下水后,由于她不會游泳,就抱著游泳圈玩,誰知,父親就趁河邊無人、她在水里不能反抗之機,強奸了她。
“當時我只好死死地抱著游泳圈不停地哭。”小洪說。
事發后,小洪并沒有報警,她這樣解釋:因為父親是家中的主要勞動力,怕報警后父親會坐牢,“家里人沒人養”。
“之后父親一直纏著我不放,不允許我交男朋友,說我是他的人。”小洪如此告訴辦案民警。
小洪又說,后來,在她一再要求下,父親在當年端午節搬離了出租屋。而她跟同廠的阿文之后才發展為男女朋友關系。男友溺亡前一晚,因為阿文喝了酒,她讓阿文在她的出租屋里睡了一晚上,誰知就發生了慘劇。
阿文溺亡,周圍人都知道,但是關于小洪被父親強奸一事,周圍人不甚清楚。案情撲朔迷離,警方不敢馬虎。但是,一查,發現事實真如小洪所述那樣。
經過鑒定,小洪已非處女。因她在被父親強奸后將事情告訴了廠長和一個姓羅的女工友,這兩人接受訊問時對警方確認了小洪被強奸的證言。
黃加江本人也承認在荷城街道(富灣)渡頭村對開西江河邊強奸了女兒,并向警方指認了犯罪現場。
【審判】
沒有施救是否故意殺人
2013年9月16日,佛山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和強奸罪對黃加江提起公訴。
黃加江對強奸罪沒有異議,對于故意殺人的指控則予以否認。“阿文跑出來的時候,我沒有接近他,沒有拿工具追他,是他自己掉下魚塘的”。
黃加江的律師則稱,黃的行為僅構成過于自信過失致人死亡罪,不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首先是黃加江并不愿意看到阿文溺亡的結果,他沒有施救是因為他認為阿文會游泳,況且當時已經天亮,路人如果見到阿文有危險一定會去施救。
除此以外,律師還指出黃加江不具有法定救助阿文的義務。黃加江追逐阿文是他認為阿文強奸自己的女兒,希望抓住阿文交給公安機關處理,而不是加害阿文,在阿文可能死亡的危險狀態時,黃加江不負有防止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
一審被判17年徒刑
對于故意殺人罪的審理,佛山中院駁回其辯護律師的意見。在提及黃加江所犯的強奸罪時,佛山中院還特別指出,黃加江悖逆人倫,強奸未成年女兒,應從重處罰。結合各種刑量情節,2013年12月4日,法院一審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以犯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兩罪并罰,法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另外,黃加江還需賠償阿文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28842元。
目前,案情上訴已過。2014年1月6日,佛山中院公開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