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
孩子被他人收養情況保密
陳華局告訴記者,東臺社會福利院方面,他們去過不止一次,但每次都被拒絕。“剛開始去時,他們就說,沒有義務告訴我孩子的下落。”
2013年12月25日下午,陳華局和唐海霞再次來到福利院,與該院姚副院長協商,再次遭到拒絕。
姚副院長告訴記者,1999年5月10日,福利院的確接收了一名由海河鎮計生辦送來的違反計生政策的9個月大女嬰。
姚副院長說,當年有鎮政府的介紹信,才接收的這個孩子。
被問及這名女嬰是否為陳華局女兒時,姚副院長表示,根據檔案顯示,當天該院只接收了一個從海河鎮送來的女嬰。但孩子被送來的當月,就被人認領收養了。
海河鎮政府也曾派人隨同陳、唐到福利院協調,但依然吃了“閉門羹”,福利院方面給出的理由是:依據收養法相關規定,為保護孩子和領養者隱私,出于“保密”,不能透露孩子的具體下落和領養者情況。
記者隨后查詢收養法,第22條確實對此有規定:“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2008年,民政部出臺《收養登記工作規范》,其中也明確規定,收養登記機關及其收養登記員如泄露當事人收養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知情人告訴記者,收養法規如此規定,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孩子知情后,對養父母的感情及相互關系受負面影響,也為了防止送養家庭反悔后,與收養家庭發生糾紛。
當地婦聯介入專門到福利院調查
在向福利院方面尋求女兒下落無果的情況下,經海河鎮政府協調,陳華局找到鹽城市婦聯權益部尋求幫助。他告訴記者,鹽城市婦聯權益部曾經到東臺社會福利院調查情況。此后,市婦聯和陳、唐數次會面,協商如何解決。
鹽城市婦聯權益部楊部長接受《法制晚報》記者采訪時證實,本著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出發點,市婦聯權益部確實已經介入協調處理此事,且前期已經專門到福利院調查了解,不過福利院有關負責人依然不肯透露這名女嬰被收養的全部真實情況。
是否應保守“收養秘密” 難題待解
楊部長介紹,這件事目前的確面臨著一個難題,它就是法律上的“交鋒”。
一方面,根據收養法規定,收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不得泄漏。東臺社會福利院姚副院長在向法晚記者介紹情況時也多次強調上述原因。
鹽城市婦聯權益部的楊部長表示,福利院的說法聽上去“合乎情理”,但從前期調查了解的情況看,海河鎮政府當年抱走陳家女嬰及東臺社會福利院接收女嬰的程序,均違法。
楊部長解釋了違法的原因:收養法對福利機構接收兒童有明確規定,如果當年鎮政府送來的女嬰是棄嬰,那么就應該通過有關機關發布公告,如果期限屆滿后確認沒有親生父母來認領,方可接收;如果是父母無能力撫養孩子而送養到福利院,那么當初在辦理女嬰的交接手續時,女嬰的父母就應該到福利院來簽字辦理手續。但根據陳華局夫妻反映的情況,并非如此。